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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嘉義縣身分證件新媒體平臺 坐享知識產權 霸王餐

“我寫的作品知識產權最終都是歸騰訊所有?”日前,有人質疑微信的服務協議中存在霸王條款,再度挑起版權這根新媒體時代的敏感神經。微信協議“強征”知識產權早在2011年,作傢六六就曾狀告《讀者》未經許可引用其微博言論,為廣大網友上瞭一堂“微博也有版權”的普及課。近年來,新媒體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一直紛爭不斷,而《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中的一則條款最近又成瞭眾矢之的:“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佈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微信公號“道哥的黑板報”就此發文質問:“我們辛苦碼的字,最後版權都變成騰訊的瞭?”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條款定義不夠明確,目前還無法斷定用戶使用微信發佈的內容是否在指涉范圍之內。律師黃綺認為協議中“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若指用戶界面、程序代碼這些運營方的服務內容是沒有問題的,但條款中的文字需要進一步細化,尤其是用戶在轉發他人作品時,按照《協議》中的說法,轉發內容的知識產權既不屬於用戶,便應歸騰訊所有,這顯然是不能成立的。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瑜青也指出,不論是在微信、微博、博客還是其他平臺上發表的作品,隻要是獨立創作,作者即擁有其知識產權;如果微信服務協議中確實規定騰訊擁有用戶發佈內容的知識產權,該條款也沒有法律效力。微信營銷實踐者方雨認為,網絡媒體由於在版權問題上經驗不足卻又小心翼翼,才會制定這樣“欠考慮”的霸王條款,其實若說要將用戶的文章用作他途,“他們真不敢那麼幹”。新媒體平臺多設霸王條款新媒體平臺制定霸王條款其實並不罕見。盡管新浪微博承認用戶享有對其原創微博內容的版權,但在《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中竟霸道地規定:“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佈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傢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或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許多微博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被新浪官方平臺引用、轉載,但用戶由於在註冊時“被同意”瞭相關條款,也很難通過法律為自己的作品維權。有媒體人表示,傳統版權法對權利“要麼全部保留,要麼全部放棄”的硬性規定,是導致各種新媒體平臺忙不迭用協議條款“占坑”的一個重要原因。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瑄在去年底所作的《新媒體時代的版權問題》發言中就曾指出,版權法需要加以調整才能適應現代媒體環境。目前國外廣泛使用的“CC協議”提供更具彈性的著作權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避免瞭傳統版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也有利於打破大型媒體、出版平臺對文化的“寡占”。 本報見習記者 錢好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6-07/154944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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